​信息收录规定
来源:秘书处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3-10-10 | 2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息收录规定


信 息 收 录 规 定

(2023年10月6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族人信息收录,根据《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管是族人信息收录到平台系统还是编纂出版《族谱》都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彻底摒弃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的陈腐观念,只要是鲁氏后代,不管是媳妇产的还是女婿生的,也不管跟谁姓都是鲁氏血脉,均应一视同仁,只要是已出世的均应收录或刊载。嫁女之后异姓三代以下的(孙子之后)是否收录取决于本人意愿,但我们主张有一个算一个,出生即录面世亦刊。

第三条 凡录入的成员必须要有:个人照片、生卒日期、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住葬地址等基本信息,越详尽越好,既全面又简洁且清楚。是否立传由自由决定。

第四条 凡不知先祖情况的不管差多少代都统称为断代。断代不详的不管原因如何,一律标注为“断代不详或生卒葬失考”,然后开始从已知的先祖往下录入。

第五条 代数一律按始祖为第一代计算,始祖之子为第二代之顺序往下推,千万不能自己乱定辈分和代数。

第六条 凡是同辈兄弟姐妹不再依传统的先男后女分别排序,一律改为按出生先后混合排序,如:长女、次子、三女、四子等以此类推。

第七条 名字应以户口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为准,其它的可登为“常用名”或“别名”等。

第八条 错取同音字字派名字的一律按正确的字派字录入,将户口和身份证上的同音字注明清楚即可。

第九条 对解放前嫁出去没有正式名字的鲁姓女氏,一律将“某鲁氏”统一改称为“鲁某氏”。

第十条 已故或离异夫妻只要生有后人就必须如实录入或刊载,子女是谁的就准确记入在谁的名下。

第十一条 配偶统一称“配”;离婚的称“离异”;再婚称“继配、续娶”;亡人称“亡夫、亡妻”。

第十二条 凡有多次婚姻的不管原因如何,一律把法定现任排在最前面,其余的依先后顺序排列。首任的一律称“前夫、前妻”,后面的一律称“续娶、继配”。

第十三条 任何人必须对自己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负责,确保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错误。

第十四条 任何人均有权按照本规定确立的原则,对自己家人的信息进行查验、校对、修正、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 上述各项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自行其事。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录委组织实施,理事会负责解释。

(秘书处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