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务 管 理 规 定
(2023年10月6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会费金额收缴办法及使用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2)捐资赞助。本会将广泛动员和鼓励具有一定经济条件,宗亲情结较重,热心家族事业的家人自愿捐资赞助。
(3)参加活动交纳的人头摊消费,具体金额由活动组织人员临时公布。
第三条 所有经费实行:专人专户保管,确保资金安全,务必公开透明,保证使用合理,接受大家监督。(简称30字方针)
第四条 秘书处须设立《经费日记帐》和《物资台账》。会计每季度须将《经费日记账》、《物资台账》、《银行余额凭证》和报销票据扫描件交秘书长和理事长核查,必须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各基层宗亲会和各业务机构的经费交秘书处分设账户,统一管理、统一公示、统一监督。(简称一分三统一)
第六条 本会所有服务人员一律不给任何报酬,包括电话费。
第七条 各种活动一律不报销茶楼、餐饮、娱乐、水酒、旅游、保健等费用。工作性家访、碰头会等产生的任何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会议统一安排用餐时须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特殊情况需超额的应事前报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 所有报销一律由秘书长统一审核签字,一次性报销超过500元的须经理事长审批签字。报销凭证可不要正式发票,但必须有经手人和审核人两人以上签字方能报销,违反上述规定的财务人员必须拒绝报销,否则由财务人员自己承担。财务人员自己签字报销的票据一律无效。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实施,理事会负责解释。
秘书处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