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 动 管 理 规 定
(2023年10月6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活动管理,根据《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宗亲会和业务机构组织开展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家人们乐意参加的各种活动,如:团拜会、联欢会、清明会、祭祖会等。
第三条 开展各种活动时必须严格限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及茫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和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第四条 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秘书处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所有活动必须坚持:“自觉自愿,民主协商,内容丰富,安全和谐,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六条 宗亲会和各业务机构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由组织者根据大多数成员的意见自主决定并报秘书处备案,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参加人员等均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七条 宗亲有权自愿参与本会任何组织机构组织的各种公开活动,各组织机构不得拒绝,更不能重复收取会费,只能收取本次活动的个人摊消费。
第八条 凡参加各种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活动守则:“现场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杂物,现场不准有不利于宗亲之间团结和谐的言行,自觉服从组织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自觉遵守组织人员宣布的现场纪律,养成文明礼貌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组织和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采取必要的严厉措施来防控安全风险。对于年龄偏大身体欠佳的宗亲应尽可能量力而行,不得免强参加各种活动。凡参加活动的人员如果在活动时或路途中生病或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的,本会及组织(带队)者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实施,理事会负责解释。
(秘书处 2023.10.10)